| 發布日期: 2008-10-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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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衛生行政部門擴大行政審批權,從藥品流通進一步延伸藥品生產,指定企業定點生產“國家基本藥物”。 由衛生部還是省一級衛生廳局來指定定點企業?沒有被指定的企業能不能生產“國家基本藥物”?誰來確定生產環節的不斷變化著的企業藥品生產利潤水平?這是對我國醫藥產業30年改革與發展的一次大倒退,事實上也是走不通的。 “醫藥分業”是深化醫藥生產流通體制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本來可以通過引導,規范藥品市場,發展現代流通達到的,卻要擴大衛生部門的行政審批,使用行政手段,名為“由國家實行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采購”,而實際上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定點生產,舉辦招標采購等商業活動,來直接干預市場,是舍本求末的治表的辦法,已經證明解決不了看病貴和藥價虛高的問題。還容易出現商業賄賂,滋生行政腐敗。 衛生行政部門管辦沒有分開的情況下,衛生不但直接管理公立醫療機構,還要把行政職能直接延伸至藥品的生產銷售,實際上向是解放初期“統購統銷”藥品供銷體制回歸,而不是深化改革。 ——實行醫藥分業,形成以零售藥店為購藥主渠道的新格局。在發達國家,零售藥店是病人購藥的主渠道。例如,法國通過藥店銷售的藥品占8.4.7%,德國是84%,美國是74.9%,日本更高達89%。要推動藥品零售業的連鎖化經營,促進連鎖藥店、普通超市非處方藥柜臺及獨立門點等多種零售形式的發展。 ——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市場,構建藥品流通的現代物流體系。大力推進藥品市場的國內開放,促進藥品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 ——要認真解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農村合作醫療藥物目錄》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基本藥物與國家定價藥品之間的關系。原則上,國家基本藥物應全部進入《國家醫療保險目錄》,各地醫保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酌減。同時,國家控制的價格藥品,也應當限于基本藥物。其余藥品價格通過市場或談判來解決,可以根據藥品供需情況、生產成本、產品質量品牌、采銷數量,付款方式、仿制藥還是專利藥等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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