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0-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作者簡介:醫藥職業經理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醫改課題小組副組長,長期關注醫藥產業相關政策研究。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深化醫藥流通體制改革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主要是國家基本藥物的選定。 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基本藥物”事關國家醫藥安全,事關基本藥物價格原則,事關藥品的生產供應,事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醫師的處方,以及醫保的用藥和報銷目錄的制定等。 (一)改革開放以來醫藥生產流通體制的變化 醫藥行業是按國際標準劃分的15類國際化產業之一。改革開放給中國的醫藥行業帶來了重大變化,呈現出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多元化格局。 我國醫藥流通體制改革開始于1981年。中國醫藥公司根據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制定的《醫藥產銷計劃管理辦法》。減少了計劃管理品種的范圍和數量,并將指令性指標改為指導性指標。1984年,一、二、三級的多層批發體制被打破。國有醫藥商業企業向獨立的市場主體轉變,試行股份制,小型國有醫藥企業實行“改、轉、租賣”。同年,國家允許集體、個人、私營等多種經濟成分進入藥品流通領域,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凡符合一定資質要求,就可以申請成為藥品經營企業,國家應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 在三十年的改革開放中,醫藥流通領域也出現過盲目放開,“百業經藥”,出現了市場混亂等問題。1991年底,國家醫藥管理局還提出過“醫藥專營”、“積極發展責任市場”等思路,1993年醫藥商品還開始實行“指定性”的總代理、總經銷等形式。后來事實證明,過度放開缺少監管會出現混亂,而回到計劃經濟,醫藥專營或變相實行專營,也行不通了。1999年,國家經貿委提出了《深化澈通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調控有力。管理科學、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醫藥流通體制作為改革的總體目標。2001年,國家醫藥“十五”規劃進一步提出了具體措施,如“加大醫藥流通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與經營方式改革;堅決打破阻礙公平競爭的部門或地區壟斷、所有制壟斷和各種行政保護,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鼓勵醫藥批發企業實行代理配送制;醫藥零售企業實行連鎖經營制;完善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基本解決包括老、少、邊、窮地區在內的農村醫藥產品的供應問題”等。藥品流通領域的市場因素增加,給醫藥市場和企業帶來了蓬勃的生機與活力。 醫藥行業是我國最早對外開放的行業之一,也是利用外資比較成功的行業。目前國內的合資藥廠已達1800家左右,世界排名前20位的制藥公司都先后在中國投資建廠。按照中國入世的承諾,2003年開始,逐步將藥品的分銷向外資開放,外資可以從事包括批發、零售、特許經營等形式的藥品銷售活動,同時取消地方對此類企業數量的限制。近幾年來,國外醫藥商業企業開始陸續進入我國市場,醫藥流通業的市場主體地一步多元化。經過幾個階段的改革和探索,單一的藥品流通模式已經被徹底打破,但符合社會主義經濟體要求的藥品流通模式尚未形成,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的任務還相當艱巨。 我國的藥品行政監管已經實現政企分開,建立了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等,開始對藥品實行了有效的監管。 這是我國醫藥市場幾次出現大的混亂,制假售假、偽劣藥品充斥能得到有效整頓治理的原因。問題是,藥品流通的中間環節多,市場集中度低,監管困難,假冒偽劣藥品在市場上尚未根本遏制,偏遠農村藥品供應薄弱的情況沒有根本改變。在這種情況下,藥品生產流通,重回計劃經濟,重回醫藥行政監管合一,用政府衛生部門行政干預市場和企業的辦法,已經很難走得通了。 (二)擴大行政審批不是深化醫藥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但醫改方案中,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最后落實到建立國家藥物基本供應體系,演變成了由國家衛生部門實行招標定點生產或集中采購,直接配送,減少中間環節,在合理確定生產環節利潤水平的基礎上統一制定零售價,確保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的做法。 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干預藥品生產流通的做法,背離了國家確定基本藥物的根本目的,違背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經濟規律,與我國醫藥行業的改革方向和進程背道而馳的。這個方案一旦實行,將使我國30年來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的改革,全面倒退回到計劃經濟體制時代。 政府舉辦的招標采購,一般是政府財政投入,或政府實施的工程項目。2000年以來開始實施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已經暴露出了許多實際問題。 ——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嚴重影響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醫藥招標,衛生行政部門不付費,購銷雙方既沒有形成藥品銷售上有法律意義上的合同。事實上采購方是醫院,銷售方還要在醫院進行二次營銷。實際上這是衛生行政部門,代表其直接管辦的醫院對醫藥市場進行單方面的行政性干預,是國家對藥品定價后,衛生部門通過行政干預進行二次定價,實際上為醫院留出更大的盈利空間,而使國家定價形同虛設。 ——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參與藥品集中采購舉辦招投標,是典型的管辦不分。通過藥品招標,增加而不是減少了藥品流通的中間環節,增加了流通費用。目前各地藥品集中招標的費用不等,如平均以5‰計算,每年獲利近100億,形成了新的利益集團,而這些費用最終轉移到了藥價和消費者身上。而5‰的利潤率已經超過國有藥品批發企業的盈利水平了。 ——政府行為的越位,必然導致監管上的缺位。全國醫院拖欠占用藥品貨款平均10個月以上。既然是政府招標,拖欠貨款政府應該負什么責任?而企業的流動資金,大部分是銀行貨款,拖欠和占用貨款,也是藥品價格高的原因。還有招標中的簡單價格導向,通過政府招投標“集中采購”流入醫院的偽劣藥品,政府應該負什么法律上的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