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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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華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慶華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重慶華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簽發的(2008)渝高法民終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就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健橋")訴公司"科泰復"牌雙氫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專利權一案進行終審判決。該判決書認定公司生產銷售的科泰復牌雙氫青蒿素哌喹片沒有侵犯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的權利,駁回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訴訟案基本情況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于2008年初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司產品"科泰復"牌雙氫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專利,專利號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該產品,并提出賠償其1元經濟損失及公開道歉、承擔訴訟費用等。該訴訟案的詳細情況請參看公司已發布的2008-002號公告。 2008年5月2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公司敗訴(參見公司2008-20號公告),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參見公司2008-23號公告)。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2008年8月7日作出的第121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該決定書判定重慶健橋復方雙氫青蒿素專利權(專利號ZL00113134.6)全部無效。公司將此決定書作為上訴證據提交給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參見公司2008-26號公告)。隨后,重慶健橋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21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同時重慶健橋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訴訟申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簽發了(2008)渝高法民終字第178號民事裁定書,同意重慶健橋的申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簽發了(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重慶健橋公司復方雙氫青蒿素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參見公司2009-41號公告)。隨后重慶健橋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10)高行終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21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隨后恢復本案訴訟,于2010年12月7日簽發了(2008)渝高法民終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就重慶健橋訴公司"科泰復"牌雙氫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專利權一案進行終審判決。該判決書認定公司生產銷售的科泰復牌雙氫青蒿素哌喹片沒有侵犯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的權利,駁回重慶健橋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亦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于公司青蒿素業務已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置換出公司,故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影響。 四、備查文件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終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重慶華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