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3-1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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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結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2010)湘高法民二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對衡陽市古漢養生堂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生堂")訴訟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詳見公司2009年11月26日刊登的2009-031號公告)進行了民事判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2007年7月,本公司(被告)與養生堂(原告)就雙方合作經營"古清牌人參黃精口服液"一事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經營三年。2008年11月14日,本公司子公司"紫光古漢集團中藥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古清牌人參黃精口服液加工生產合同》,原告被授權使用本公司的"古清"注冊商標。2009年9月,《合作經營協議》因故中止。原告以本公司單方面中止《合作經營協議》為由,訴請判令本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賠償 原告損失22,847,65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公司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所簽合同,訴請養生堂支付欠交的商品使用費并停止侵權行為。2010年8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賠償養生堂損失104萬元。養生堂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南高院上訴。 二、終審判決情況 2010年12月27日,湖南高院對養生堂訴訟本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 1、撤銷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書。 2、養生堂與本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兩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履行。 3、本公司賠償養生堂違約損失260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5萬元。 三、簡要說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近期,北京仲裁委員會對北京京銀律師事務所訴本公司《民事委托代理協議》糾紛案和《清收債權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2010)京仲裁字第0005號和(2010)京仲裁字第0689號《裁決書》,裁決如下: 1、要求本公司支付《民事委托代理協議》糾紛案律師代理費和承擔稅費共計110.25萬元。 2、要求本公司支付《清收債權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補償款共計140萬元。 由于雙方對兩起訴訟在關鍵證據、案件基本事實等均存在重大爭議,進行執行程序后,公司對上述仲裁結果已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不予執行申請》。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于2009年度已對上述訴訟事項經計提損失137.5萬元。經初步測算,上述判決和仲裁案件,將影響公司2010年度利潤387.75萬元。 五、備查文件 1、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終字第54號《民事判決書》; 2、北京仲裁委員會(2010)京仲裁字第0005號《裁決書》; 3、北京仲裁委員會(2010)京仲裁字第0689號《裁決書》。 特此公告。 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1年3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