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10-1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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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慶黃金周期間,千呼萬喚的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終于問世。此次藥價調整共涉及2349個具體劑型規格,與現行規定價格比,有45%的藥品降價,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藥品價格未做調整;有6%的短缺藥品價格有所提高。 按照新醫改要求,今年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30%的縣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從而使基本藥物成為基層用藥的主體部分。那么基本藥物定價給醫藥行業帶來了哪些影響?又如何使基本藥物不等同于廉價藥物?如何規范基本藥物招標?各方人士發表了他們的看法。 企業推廣和宣傳壓力有望減輕 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政府定價范圍。參與基本藥物價格調整的相關人士表示,這次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主要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供求狀況。他表示,這次國家遴選的基本藥物都是上市銷售多年的藥品,價格經過多次調整,總體上已相對低廉。在這種情況下,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首先要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相對于其他藥品,基本藥物一般上市時間較長、安全有效、價格相對低廉。從生產企業角度看,如果沒有足夠的利潤和市場份額,企業就會失去生產積極性。但基本藥物又是臨床首選藥品,國家通過公開招標來采購,企業不需要投入過多的宣傳和推廣費用,可以大大減少流通環節的費用。 這位人士說,制定價格要兼顧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使基本藥物零售價格有所降低,讓群眾感覺到制度實施后帶來的實際好處,又要考慮生產企業的成本變化,讓企業保持合理的利潤,鼓勵企業生產供應這些基本藥物。 另外,基本藥物價格還要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對于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價格相對偏高的品種,加大降價力度;對于市場需求不確定性強、供應存在短缺現象的品種,適當提高價格;對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品種、中藥傳統制劑及部分國家規定需較大幅度提高質量標準的品種,少降或維持現行價格。 同時,基本藥物定價必須充分考慮我國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當前,我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和支付水平是有差異的。制定基本藥物價格,要在企業獲得正常利潤的前提下,切實壓縮不合理的營銷費用,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適應現階段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 為市場波動留空間呼聲高 基本藥物的指導價格是不是患者購買藥品的實際價格?參與過基本藥物定價調研的有關專家表示,兩個價格并不完全相同。因為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最高限價,主要依據的是社會平均成本,并兼顧市場供求等各種因素,反映的是全國范圍內不同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成本和價格變化情況,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 針對基本藥物定價,很多專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專家認為,市場實際零售價格是不同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在競爭中形成的實際交易價格。實際零售價格不僅與企業產品品牌、質量相關,還與購銷雙方的交易方式、購銷數量,貨款回收時間等密切相關。因此,不同企業根據市場競爭和不同交易條件確定的實際交易價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種銷路好,價格就高一些;有些品種銷路一般,價格就低一些;有些品種銷路差,也可能虧損經營。市場實際價格的形成情況復雜,與國家規定的零售指導價格會存在一定差異。 有專家認為,企業的生產成本在不斷上漲,特別是能源價格、人員工資、環保費用都呈剛性上漲,為什么只有藥品價格要一降再降?國家下一步要提高藥品質量,推行新的GMP標準,而這一標準將首先從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開始推行,國家對藥品質量管理標準的提高勢必要反映在成本上。因此,為鼓勵企業提高質量,不能一味降低藥品價格,應該為藥品成本提高和應對市場波動留下一定空間。這樣不僅可以給企業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環境,從長遠來看,更有利于群眾,因為群眾能得到數量更多、質量更好的基本藥物。 質量優先原則是否繼續 按照規定, 對于國家制定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國家發改委的負責人提出,價格必須服從于質量。那么基本藥物招標采購是不是也要貫徹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朱恒鵬日前提出,衛生部等六部委今年2月份發布的《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集中采購藥品要建立科學的評價辦法,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合理劃分藥品類別,加大質量分權重,并考慮臨床療效、質量標準、科技水平等因素,對藥品的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該原則是否也適用于基本藥物的招標?如果適用,那么如何進行質量層次的劃分?劃分的依據是什么?誰來劃分質量層次?是藥監部門,醫療機構,還是招標者?質量分及其權重是由中央制定全國統一標準,還是各地自行決定?可操作性如何?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探索。 朱恒鵬認為,在以藥補醫機制沒有消除之前,即使取消了藥品加成,隱形回扣依然大量存在。由于質量是一個彈性很大且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指標,質量優先、優質優價原則是否會成為醫療機構選購高回扣(折扣)藥品的合法借口?而且,只要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零售環節上的雙向行政壟斷地位沒有消除,就依然具有足夠的能力高價賣藥,以獲得高額顯性和隱形賣藥收益(包括醫生的收入回扣收益)。質量優先這一原則也許更可能會賦予醫療機構抬高藥價、謀取開藥利潤的“合法”權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