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2-0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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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衛生廳、發改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保廳、物價局近日聯合發出《浙江省基本藥物制度首批實施縣(市、區)工作方案(試行)》通知,統一部署該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 該方案確定了該省30個縣(市、區)作為首批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地區,所有首批實施地區政府舉辦的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公立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及實行人、財、物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全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將未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 該方案規定,在實施基本醫療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內,307種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150種省增補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以及現有庫存的藥品和因特別情況準許使用的其他藥品,全部按進價實行零差率銷售。同時,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該方案要求,在首批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中,所有藥品都必須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進行網上集中采購,基層醫療機構應按規定選擇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委托的中標配送商配送藥品。其中,基本藥物中標藥品在今年2月25日前配送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