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志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珠海誠志通發展有限公司訴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簡要介紹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珠海誠志通發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商業批發、零售。 2008 年 11 月 3 日,珠海誠志通發展有限公司以中達國際經貿集團有限 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李靜波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海淀分局經偵隊報案,該隊審查后于11 月 9 日立為特大合同詐騙案件。2009 年 9 月 1 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李靜 波涉嫌合同詐騙罪做出批準逮捕決定,同年 9 月 25 日李靜波被抓獲,11 月 25 日海淀分局將該案移送至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因本案涉案金額較大,按相關法律 規定,案件由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核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 訴,一分院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以合同詐騙罪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 中院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開庭審理,一中院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李靜波有期徒刑 15 年,并追繳贓款。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被害單位珠海誠志通發展有限公司是誠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被告李靜波,中達國際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理律師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列陽律師。
案情簡介:2008 年 9 月 24 日,被告李靜波虛構"酒鋼宏泰貿易公司",并 偽造印章以該公司及中達國際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與誠志通公司簽訂鐵 礦砂《進口礦購銷合同》,騙取屬于我公司的"愛德福"輪提單號 02 項下的 34795 噸鐵礦砂(價值人民幣 2499 萬元)的《提貨單》原件和《貨權轉移通知》正本, 后李靜波將該《提貨單》質押給青島銀行即墨支行貸款,所貸款項用于歸還李靜 波任法人的中達國際經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青島潤宜進出口有限責任公 司欠該銀行的債務。青島銀行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提前將該筆貨物拍賣。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適用于判決或裁決階段)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作出判決:判決李靜波有 期徒刑 15 年,并追繳贓款人民幣 2249 萬元。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披露日,公司無其他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涉及本次訴訟的 34795 噸鐵礦砂貨權賬面價值約人民幣 3600 萬元,由于鐵
礦砂價格持續下降,根據北京市海淀區價格認證中心,以 2008 年 9 月 24 日為基 準日,鑒定 34795 噸鐵礦砂貨權價值為人民幣 2499 萬元。其中被告人李靜波已 歸還人民幣 250 萬元。本次訴訟導致公司本期利潤減少約人民幣 1100 萬元,剩 余 2249 萬元公司正在根據法院判決積極追繳中,對后期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
性。
六、備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一中刑初字第 3191 號。 特此公告。
誠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