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5-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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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五十多年的價格管制實踐已經充分說明這一點。且不說品種繁多、質量難以觀察和核實的藥品,即使像糧食和棉花這種質量容易觀察和判斷的單一產品 ,當年由政府制定的價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反映供求,不但沒有起到穩定糧棉供求的作用,反而加劇了糧棉供求波動,為維持價格管制而建立的壟斷性國有糧棉流通企業嚴重虧損,致使財政不堪重負,也使得老百姓怨聲載道。最后不得不放開價格、放開糧棉市場,讓糧棉定價和流通走向完全市場化。棉花走向了市場定價,老百姓并沒有因此沒有衣服穿、沒有被子蓋;糧食走向了市場定價,老百姓也沒有因此而沒飯吃。不知為什么相關政府部門沒有認真總結其中的經驗教訓,仍然牢牢抓著藥品的定價權不放? 面對成百上千種藥品由近五千家藥廠生產的格局,且不說市場供求狀況,僅僅是政府定價所需要的成本信息相關政府部門就不可能及時準確地收集到。不可能準確了解成本也不可能準確了解市場供求,如何確定既反映成本又反映市場供求的價格?做不到卻要強行去做,帶來價格扭曲并進而導致醫療機構及醫藥工商企業行為扭曲也就在所難免了。事實上,國內的藥價管制實踐已經重復證明了這一點。正如前面幾節說過的,政府的藥價管制一方面使得部分療效可靠的藥品因政府定價過低以至于藥企無利可圖從而放棄生產,另一方面又導致部分藥品(比如新藥單獨定價)因價高利厚使得企業不惜弄虛作假、公關行賄。事實上,價格畸高畸低是政府定價的必然結果,沒有市場競爭,不可能發現正確價格。 二、藥價管制對控制藥品費用基本沒有作用 管制藥價的根本目的是控制藥品費用,但是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降低藥品費用的關鍵不是控制藥價,而是如何誘導醫生合理用藥。許多歐洲國家都實施藥品價格管制,以期降低藥費支出,這些藥價管制措施包括凍結價格、成本訂價、利潤訂價及國外藥價參考定價等。然而有關這些藥價管制效果的實證研究表明:管制藥價并不能有效控制藥品費用,如何誘導醫生及患者合理用藥是控制藥品費用的關鍵(Mrazek, 2002)。法國、日本與加拿大的經驗均提供了這方面的大量例證。由于嚴格的藥價管制,法國的平均藥價是整個歐洲最低的,但高藥品消耗量導致其藥品費用占醫療費用比例達17%,,遠高于英國10%的水平 (Bloor et al, 1996),也超過藥品自由定價的美國12.4%的水平。日本的藥價管制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日本1980—1993年間施行的藥價管制措施造成處方量增加以及新藥上市藥價上漲,以致整體藥品費用增長59%(BCG, 1999)。同樣地,加拿大也對藥品價格采取嚴格管制政策,但卻沒有有效的措施誘導醫生合理用藥,導致藥品費用快速成長(Morgan & Bare, 2003)。 事實上,分解影響藥品費用的各個因素即可明白,為什么各國藥價管制政策并不能有效控制藥品費用的增長。藥品費用等于藥品價格乘以數量的總和,因此藥品費用的增長可以分解為三項:(1)藥品價格的上漲;(2)藥品使用數量的增長;(3)藥品品種組合改變導致的藥費增長。所謂藥品品種組合的改變是指用高價藥(往往是新藥)代替低價藥(往往是傳統普藥)。大量分析藥品費用增長來源的研究文獻均表明:導致藥品費用增長的主要原因是藥品使用量的增加以及藥品品種的改變,而不是藥價上漲。比如,Berndt(2002)分析美國處方藥品資料,發現1994 年至2000 年間,美國藥品費用平均年增長率為12.9%,其中藥價上漲因素僅占2.7%,其余10.2%是來自于藥品使用量增加和藥品使用品種的改變。Addis and Magrini (2002)分析意大利藥品費用增長來源時發現:在2001 年,意大利的藥品費用比2000年增加了13.5%,其中來自藥品使用量的增長率為9.5%,來自藥品品種改變的為4.8%,而藥品價格在此期間下降了1%。英國1992年至2000 年間藥品費用平均年增長率為8.7%,而在此期間藥品價格年平均下降1.8%,藥品使用量年增長率為4.9%,藥品品種組合改變則占5.4%。類似的,加拿大2002年的年報中指出,2002年較2001年加拿大專利藥品費用增長率為13.9%,而專利藥品價格在2002年實際上卻下降了1.2%;而專利藥品使用量則增加了15.5%。 以上資料顯示,管制藥品價格并非控制藥品費用的有效措施,藥費支出的增長主要是來自于藥品使用量的增加及藥品品種組合的變化,顯然,中國的藥價管制實踐再次證實了這一結論:近十年來國家發改委多達二十多次覆蓋數千種藥品的藥品降價行動并沒有起到控制藥品費用的政策意圖,卻導致了將療效可靠的廉價普藥擠出了藥品市場的負面效果,同時還催生了大量價格虛高的虛假創新藥品。 總體說來,采取較多藥價管制措施的國家(如法國、西班牙及日本),其藥品費用的增長率并不低于那些較少采取藥價管制措施的國家(如瑞士、英國及美國) (BCG, 1999)。而且,藥價管制政策不但沒有起到控制藥品費用的目的,往往還會扭曲醫藥行業的資源配置和醫藥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國內的藥價管制實踐事實上也證明了這一點 。 無論如何,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是,政府的藥價管制是失敗的,不僅沒有起到控制藥品費用、保障人人看得起病的作用,反而扭曲了醫療醫藥資源配置,扭曲了醫療機構及醫藥工商企業行為,加劇了“看病貴”局面。 既然實踐一再證明價格管制行不通,不如放棄管制,讓藥品走向市場定價。誠然,在發達國家中也只有美國允許藥品自由定價 。然而,美國的實踐已經證明在自由定價的環境下,市場競爭可以使藥品實現合理定價。Caves et al.(1991)利用美國數據所做的研究表明:當原研藥專利過期后,第一個仿制藥上市時,其定價通常在原研藥價格的40%到70%之間。當有更多仿制藥上市后,這些仿制藥價格水平會進一步降低,降價幅度視競爭對手多寡而定:如有10 個對手,下降幅度為71%,如有20 個對手,下降幅度高達83%,這表明競爭足以把藥品價格降低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實際上國內市場上的藥品絕大多數是仿制藥,而且同種藥品的生產廠家多超過20家,競爭非常激烈,這種競爭足以把藥價壓低到一個合理水平。事實也正是如此,由于相互之間激烈競爭的結果,國內制藥企業實際的藥品出廠價格(不是那個含有醫療機構折扣、回扣的名義上的批發價)事實上已經接近成本,從國內藥企低下的利潤水平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一點:國內藥企平均利潤率不足8%、位列十二大行業倒數第二位。這表明競爭足以把藥品價格降低到一個合理的水平。藥品零售價格虛高完全是因為公立醫療機構壟斷藥品零售的緣故,只要消除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零售環節的壟斷,使藥品零售走向充分競爭,藥品零售價格也會降低到一個合理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