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5-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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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謂的基本藥物,其中絕大多數品種有許多生產廠家,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定價,完全的市場競爭就能夠保證其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關鍵是醫生能夠優先考慮基本藥物,只要醫生普遍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的供應和價格都不會有什么問題。問題的關鍵是醫療機構及醫生的激勵機制。 六、 通過充分競爭是降低藥價、改革藥品供應體系的正確道路 前面的分析已經清楚地表明,市場化是藥品供應體系改革的正確道路。具體的改革建議如下: 1.取消醫療行業價格管制,實現醫療服務市場定價,使醫療服務價格充分體現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和服務價值,使醫務人員僅僅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就足以獲得與其人力資本及其醫療服務價值相稱的收入,使醫療機構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就能夠實現足額補償,徹底消除“以藥補醫”機制。 欲根除醫療機構和醫生偏好購銷高價藥、排斥廉價藥物的行為,首當其沖的是理順醫藥價格體系,把體現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和服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實現醫療服務合理定價,改變“以藥補醫”體制。不消除“以藥補醫”體制,解決醫療機構偏好購銷高價藥品的行為幾無可能,因為在政府確定的醫療服務價格低于其成本、財政補貼又不足以彌補醫療機構收支缺口的條件下,醫療機構就只能通過高價賣藥實現收支平衡,政府也只能允許醫療機構通過高價賣藥實現足額補償。因此,要想解決基本藥物備受醫療機構冷落、藥品價格越高、醫療機構購銷量越大的局面,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理順醫藥價格體系必不可少。 有人主張通過大力提高財政補償的辦法來解決“以藥補醫”問題。但是這條道路根本行不通:首先,如果實施財政全額補償醫療機構的做法,必然導致激勵不足問題,最終的結果是醫生完全缺乏工作積極性,由此必然導致醫療機構效率低下、醫療服務質量低下且醫療服務供給嚴重不足。財政全額補償制度幾乎還必然會產生預算軟約束問題,最終導致財政不堪重負。也就是說,財政根本沒有能力全額供養所有醫療機構同時保證醫療服務供給不會出現明顯短缺現象。國內計劃經濟下的醫療體制以及英國的公費醫療制度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我們沒有必要重復同樣的錯誤。其次,如果增加財政補貼但依然實行差額補貼制度,也就是增加對醫療機構的財政補貼但并不全額負擔醫療機構運營成本,財政補償不足部分醫療機構依然通過賣藥收益彌補,這實際上沒有改變目前弊端重重的醫療體制,財政補償醫療機構運營成本的10%和補償60%在體制方面沒有實質差異,只要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賣藥賺錢來彌補財政補償之不足,并且依然維持其藥品零售壟斷地位,就不可能改變醫療機構高價賣藥、賣高價藥的局面。再次,如果財政只全額補償部分公立醫療機構,其余醫療機構只能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和賣藥利潤維持收支平衡,那么且不說財政全額補償的醫療機構缺乏效率的問題,不能得到財政補貼的醫療機構依然還是面臨著一個理順醫療服務與藥品比價關系的問題,如果不改變目前醫藥價格體系扭曲的格局,這部分自負盈虧的醫療機構依然會存在高價賣藥、賣高價藥的激勵。 由上述分析可知,欲解決廉價藥物備受冷落、醫療機構偏好購銷高價藥的問題,首先需要提高醫療服務價格,使其體現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和服務價值,使得醫務人員僅僅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就足以獲得與其人力資本及其醫療服務價值相稱的收入。只有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普及基本藥物才有可能。當然,為了防止醫療服務價格高企及醫療機構誘使患者過度消費,盡可能充分的醫療服務市場競爭必不可少。同時,完善的醫療機構及醫生聲譽機制和成熟的第三方付費制度也必不可少。 2.消除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零售的壟斷 正如前面所講的,對藥品零售環節的壟斷是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高價賣藥、賣高價藥的根本原因。因此,為消除廉價基本藥物沒有市場、而藥品價格越高購銷量越大的反,F象,必須逐步削弱并最終消除公立醫療機構在醫藥零售上的壟斷地位。為做到這一點,需要采取如下改革措施: 首先,實現“管辦分開”。如果依然維持“管辦合一”體制,作為行業監管者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然是公立醫療機構的舉辦者和所有者,該部門就依然會利用其行業監管權力維護其下屬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領域和藥品零售環節的壟斷地位,醫療醫藥行業的公平競爭就沒有可能,而消除公立醫院對藥品零售的壟斷也就沒有可能。 其次,放開處方藥零售權,允許社會藥店銷售處方藥,F有的絕大部分連鎖藥店均應該獲得處方藥銷售權。 再次,消除進入管制,鼓勵民營醫院等新興醫療機構的發展,降低全社會對公立醫院的依賴程度,打破公立醫院的壟斷地位。 最后,改革公費醫療和醫療保險報銷制度,凡是合法擁有處方藥銷售權的零售藥店和民營醫療機構,均應該被確定為公費醫療和醫保定點機構。 顯然,在這樣的體制下,患者就擁有了較充分的自主選擇權利,患者既可以從醫院也可以從藥店買到處方藥,而且對于那些享受公費醫療或醫保的患者,不管從哪里買藥都可以報銷,公立醫院怎么可能高價賣藥、賣高價藥?當然,做到上述各點需要一個技術性要求,那就是醫生處方的規范化和社會化,即處方書寫規范,處方信息透明。 3.取消加價率管制 前面曾經指出過,加價率管制是導致醫療機構偏好購銷高價藥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這一管制措施,導致了醫療機構和藥廠通過合謀抬高藥品批發價、然后以各種回扣形式向醫療機構返利的藥品批發銷售模式。為了消除這種低效率、高成本的藥品銷售模式,為了消除醫療機構和藥廠合謀抬高藥價的激勵,為了消除醫療機構購銷高價藥的偏好,醫療機構藥品進銷差價率管制政策必須取消。 關于加價率管制,目前出現了一種非常極端的主張,那就是“零加價率”即所謂的“零差率銷售”,相關政府部門主張至少對基本藥物施行零差率銷售。然而,提出這種政策主張的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一主張的荒唐性:第一、如果既允許醫療機構銷售基本藥物,也允許醫療機構銷售非基本藥物,而基本藥物必須零差率銷售(且不說政府是否有能力、有積極性監管),其他藥物卻可以加價銷售,顯然醫療機構及醫生會嚴重偏好使用能夠帶來更大經濟利益的非基本藥物,那么基本藥物受到冷落將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為避免第一種結果的出現,就需要強行規定醫療機構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藥物(這正是相關部門有關基本藥物制度的一項主張),問題是藥物選擇權是醫生的基本權利,也是為實現合理用藥必須賦予醫生的一項權利,而且是否合理用藥既涉及很強的專業技能又具有很大的個體差異性,因此關于基本藥物使用比例問題就會帶來無窮無盡的爭吵和討價還價,此外強制手段的實施也必然伴隨著自上而下、沒完沒了的考核、評比,這類行政管理方式幾乎在任何領域都從來沒有產生過應有的效果,在醫療服務和合理用藥這種專業性極強的領域就更不可能產生政府部門所宣稱的效果,它更可能產生的是“醫政合謀”,“俘獲”和“尋租”;第三、更為極端的方式是要求一部分醫療機構比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級診所全部使用基本藥物且必須零差率銷售,并且通過財政全額補償的方式實現這些醫療機構的足額補償(且不管政府財政是否有這個能力)。問題是,如果這些醫療機構賣藥沒有任何收益,又何必再堅持讓醫療機構賣藥?直接施行“醫藥分離”,讓醫療機構專注于醫療服務,而把賣藥的職能全部交給藥店等零售機構不是更為簡單可行?“醫藥分離”本來就是十七大提出的一項改革目標,而且也是發達國家普遍施行、且已經證明對控制藥費支出、實現合理用藥行之有效的制度。相關政府部門繞那么大彎子,疊床架屋、增設機構,勞神費力地搞什么“零差率銷售”、“收支兩條線”干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