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2-1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針對以往藥品招標采購過程中碰到的各地區發展不平衡、采購政策不統一、采購辦法不完善、中介服務成本高等突出問題,新頒布的《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從七個方面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以期在保證藥品質量、控制虛高藥價、治理商業賄賂并減輕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仔細研讀發現,這實際上是將多年來集中招標采購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完善與細化。 但是在當前“以藥養醫”的大背景之下,這項采購制度恐難以發揮其有效作用。集中采購帶來的藥品價格下降其實擠壓了醫院、生產企業、商業企業以及眾多的藥品經銷自然人的利潤空間,受到聯合抵制也很正常。” 1月27日,由衛生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簽署的《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衛規財發〔2009〕7號,下稱《意見》)正式向社會公布。仔細研究后發現,針對以往藥品招標采購過程中碰到的各地區發展不平衡、采購政策不統一、采購辦法不完善、中介服務成本高等突出問題,《意見》從七個方面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以期在保證藥品質量、控制虛高藥價、治理商業賄賂并減輕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新舊集中招標規定比較 與2004年9月23日衛生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4]320號,以下簡稱320號文件)相比較,《意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處: 第一,招標采購組織單位不同。320號文件規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省或市(地)為組織單位,而《意見》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省為組織單位,取消了以市為單位的招標采購。 很顯然,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全國范圍內的招標采購難以有效滿足各省多樣化的用藥需求,并且很容易形成壟斷,以地級市為組織單位的招標采購又難以達到采購規模化,而以省為單位的招標采購則能做到兩者兼顧。 第二,投標主體不同。320號文件規定,獲得生產企業授權的藥品批發企業和生產企業均可以投標,而《意見》則明確規定投標主體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負責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但原則上只允許委托一次。 第三,明確提出了評標原則。《意見》規定:“集中采購藥品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合理劃分藥品類別,加大質量分權重,并考慮臨床療效、質量標準、科技水平等因素,對藥品的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而320號文件對此并未明確說明。 第四,明確了招標采購目錄的范圍。《意見》規定:“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規定執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少數品種以及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等可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除上述藥品外,醫療機構使用的其他藥品原則上必須全部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而320號文件僅指出“將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支出中80%以上的品種(中藥飲片除外)納入集中招標采購。”與320號文件相比,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范圍進一步加大。 兩者的相同之處在于,《意見》與320號文件均強調了加強藥品購銷合同的落實和集中招標采購全過程的部門協同監管,只不過《意見》更加具體明確罷了。可以看出,《意見》實際上是多年來集中招標采購實踐經驗的總結、完善與細化。 從傳統的藥品招標采購到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網上集中采購,近年,藥品集中采購的模式層出不窮,特別是2005年以來,誕生了以“網上集中采購”為主要特征的海南模式;以“掛網限價”為主要特征的四川模式;以“不設標底,掛網競價”為主要特征的廣東“陽光采購”模式;以“三統一”(統一招標、統一價格、統一配送)為主要特點的寧夏模式;以“動態標底價”為主要特色的河南模式,以及以“收支兩條線”為主要特色的上海閔行模式等等。 藥品集中采購的模式在摸索中不斷走向成熟,但從目前實施情況來看,依然存在不少突出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投標主體混亂。除了生產企業可以參加直接投標外,以各類商業公司為名的眾多代理商或自然營銷人也可以參加投標。 二是評標標準不統一。以標底價設置為例,有的設置固定標底(如四川掛網模式),有的不設標底,通過競價按比例淘汰(如廣東陽光采購模式),有的設置動態標底(如河南模式),有的則是混合模式,評價標準的不統一讓企業無所適從。 三是購銷合同難落實。主要體現在購銷合同沒有具體的采購數量,醫療機構不能按合同及時回款,中標產品被醫院置換。 四是多頭監管。藥品招標采購涉及的監管部門多,由于缺乏有效的協同,容易形成各自為陣的局面,如果一個環節出現漏洞,則整個招標采購政策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
體制不改革,問題仍存在 仔細比較《意見》與320號文件我們發現,如果能夠嚴格執行320號文件,上述問題可能會得到很好的解決,但從320文件公布至今,整整4年過去了,問題依然存在,其根源究竟在哪里? 筆者以為,“以藥養醫”的體制是根本原因之一。醫院在整個醫藥產業鏈上處于絕對強勢地位,由于財政投入不足,醫院有“創收”的強大動力;另外,“藥品順加價”的規定也促使醫院使用高價藥。但是,藥品集中采購的初衷便是通過“規模采購”來有效降低虛高的藥價,而這與醫院的實際需求并不一致。所以,藥品招標采購最終“異化”為地方政府主導的“二次限價”,成為地方政府設置的企業進入醫院的又一個門檻,而企業除了跨過這個門檻外,還需要“二次公關”,醫院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但藥品銷量依然需要銷售人員促銷,這樣一來,以“批量作價”為主要特征的集中招標采購,實質上轉變為以地方政府限價為主的“分散采購”,企業與醫院訂立的采購合同也就成為一紙空文。 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國內制藥企業新藥研發能力不強,產品同質化嚴重。眾多的醫藥企業只能在營銷方式上謀求差異化,但是自建銷售隊伍成本高昂,并且覆蓋范圍不大,局部競爭力可能不如那些已經與當地醫院形成了穩固利益關系的營銷自然人或者醫藥商業企業,所以“招商代理”便成為大多數生產企業的現實選擇。由于生產企業缺乏對終端醫院的控制力,所以在投標、配送等一系列重要環節不得不聽命于這些利益群體,而這個群體魚龍混雜,招標之亂、招標之難也就可想而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