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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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員工(合計69人) 277 62.81 1.73 預留股票期權 44 9.98 0.27 總數 441 100 2.75 (注:由于采用四舍五入法,標的股票占授予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在計算過程中有尾數差異,故疊加數與總數不一致) 四、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一)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情形的; 3、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激勵計劃后至授權日期間,如激勵對象發生如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將取消其獲授資格: (1)激勵對象職務變更成為不能參與本次激勵計劃的人員; (2)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考核不合格、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漏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 (3)激勵對象辭職; (4)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負傷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 (5)激勵對象死亡的(如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公司應當根據激勵對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權價值對激勵對象進行合理補償,并根據法律由其繼承人繼承。); (6)激勵對象出現其他不符合《激勵計劃(草案)》第二章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的情形。 (二)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1、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最近一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公司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能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2、所有激勵對象最近3年內均未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所有激勵對象最近3年內均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對象的任職資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有激勵對象均不存在董事會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董事會認為:除兩名辭職人員外,其他激勵對象均符合《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規定的股票期權授予條件。同意向73名激勵對象首次授予397萬份股票期權,預留股票期權44萬份。 五、股票期權的授予日、授予對象、授予數量 1、股票期權的首次授予日:2010年7月16日 2、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對象: 序號 姓名 職務 獲授的股票期 股票期權占授予股票 標的股票占授予時公 權數量(萬份) 期權總量的比例(%) 司總股本的比例(%) 1 李維金 總經理 45 10.2 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