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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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慶華 副總經理 25 5.67 0.16 3 羅顏斌 財務總監兼 25 5.67 0.16 董事會秘書 4 賈強 副總經理 25 5.67 0.16 其他員工(合計69人) 277 62.81 1.73 首次授予的期權總數 397 90.02 2.47 (注:由于采用四舍五入法,標的股票占授予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在計算過程中有尾數差異,故疊加數與總數不一致) 3、行權價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0.61元 六、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等核實的情況 公司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后認為: 1、鑒于2名激勵對象辭職,不再符合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公司股票期權授予數量的議案》,決議取消辭職人員擬獲授的9萬股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減至73人,首次授予的期權數量減至397萬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三個備忘錄、《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相關規定。 2、授予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均為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職人員,激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三個備忘錄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條件,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除2名辭職人員未獲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的名單與股東大會批準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七、獨立董事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發表的意見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2、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就公司首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如下: 1、公司董事會對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按照《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2、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調整為10.61元。 2、鑒于2名激勵對象辭職,不再符合股票期權的授予條件。公司董事會決議取消兩人擬獲授的9萬股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人數減至73人,首次授予的期權數量減至397萬份。其他所有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股票期權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符合股票期權授予條件。 3、董事會確定以2010年7月16日為股票期權的首次授予日,并向激勵對象授予 股票期權。該授權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2、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