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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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出具了編號為TCYJS2010H200的《關于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 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該所律師認為:海翔藥業董事會對股票期權授予數量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授予股票期權的批準與授權、授予日確定等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備忘錄》、《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的相關規定,且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合法、有效。 九、本次股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于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公司選擇布萊克-斯科爾期權定價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測算。 董事會已確定首次授予日為2010年7月16日,當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5.67元,則需根據布萊克-斯科爾期權定價模型重新計算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因預留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尚未確定,本處僅對首期授予的397萬份的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測算如下: 行權期 期權份數(份) 剩余期限(年) 公允價值(元) 第一個行權期 992500 2 6,290,663.50 第二個行權期 992500 3 6,988,093.25 第三個行權期 992500 4 7,535,457.00 第四個行權期 992500 5 8,094,135.25 總計: 28,908,349.00 假設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且在各行權期內全部行權,則股票期權成本為28,908,349.00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該筆費用將在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各個等待期內進行攤銷。敬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十、其他事項說明 1、參與本次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不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2、本次激勵對象行權資金以自籌方式解決,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據本激勵計劃獲得的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3、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十一、備查文件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核查意見; 3、獨立董事意見; 4、法律意見書。 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