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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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0]371號)文核準,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4,600萬股,每股面值1.00元,發行價格為45元/股,共募集資金總額2,070,000,000.00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69,994,129.88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2,000,005,870.12元。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中瑞岳華驗字【2010】第090號”驗資報告。 2010年8月30日,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超募資金投資全資子公司生化制藥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項目的議案》,公司決定使用募集資金超額部分人民幣16248萬元用于投資全資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學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化制藥”)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項目。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項目建設資金通過專戶集中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規范性文的有關規定,生化制藥、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證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約定了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生化制藥已在專戶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441250100100013295,截止2010年9月13日,專戶余額為0元。該專戶僅用于生化制藥23價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生化制藥和專戶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渤海證券作為公司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生化制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渤海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生化制藥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渤海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渤海證券每季度對生化制藥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生化制藥授權渤海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王鎮、王振剛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生化制藥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生化制藥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渤海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生化制藥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生化制藥出具對賬單,并抄送渤海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生化制藥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在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之間確定)的,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渤海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渤海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渤海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生化制藥、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渤海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渤海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渤海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生化制藥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生化制藥、專戶銀行、渤海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渤海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_2_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9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