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3-0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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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請主承銷商(保薦人)等中介機構、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申報事宜; 4、在不改變本次募投項目的前提下,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對募集資金投資投入順序和金額進行適當調整; 5、根據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結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記載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等所有相應條款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宜; 6、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事宜; 7、如證券監管部門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規定,根據證券監管部門新的政策規定,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方案作相應調整; 8、全權辦理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的其他未盡事宜; 9、本授權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本議案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六、以4票同意、0票反對和0票棄權 (關聯董事呂鋼、陳美麗、王能能、張麗娃、徐小明回避表決)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于批準公司與浙江元金投資有限公司簽署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的議案》本議案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浙江元金投資有限公司基于對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項目市場前景的良好預期及對公司長遠發展的支持,擬以現金方式按照與其他發行對象相同的認購價格認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認購數量不低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10%(含10%)且不高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20%(含20%)。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1、認購數量:認購數量不低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10%(含10%)且不高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20%(含20%)。 2、認購方式:以現金方式認購。 3、認購價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本次發行價格及發行數量將作相應調整。具體認購價格為公司董事會和主承銷商(保薦人)根據市場詢價情況最終協商確定的發行價格。 浙江元金投資有限公司不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詢價,并同意不可撤銷地按上述方式確定的價格以現金認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4、限售期:元金投資本次認購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5、支付方式: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收到發行人發出的認股款繳納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將全部認購價款劃入主承銷商(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后,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6、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生效: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合同; (2)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合同; (3)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 7、違約責任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或責任、陳述或保證,即構成違約,并負責賠償相應損失。如出現以下情形,違約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公司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未將合同股票過戶至元金投資指定股票帳戶,元金投資有權終止本合同,公司應將已經收到的認購款全額退還元金投資,并每日按認購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元金投資在發行人確定的股票認購款繳納期限截止日之前仍未將認購總價款足額劃入公司指定收款帳戶,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向元金投資按每日認購款的千分之一收取違約金。 本合同項下約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如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或中國證監會核準,不構成公司違約。 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規則,方案合理、切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公司長遠發展計劃,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2、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規定,價格公允合理。 基于上述情況,我們同意公司按照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內容推進相關工作;同意將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巨潮資訊網2011年2月18日刊登的《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獨立意見》。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對和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于暫不召開股東大會的議案》鑒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將與公司2010年度報告同步披露,董事會將在其通過審議后,再行發出召開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事宜的股東大會通知。 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