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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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姚毅琳律師到現場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浙江海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