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3-0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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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2010 年度 營業收入 0.00 營業利潤 -43.80 利潤總額 56.20 凈利潤 56.20 三、《認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1、認購數量:認購數量不低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10%(含10%)且不高于本次發行股票總數的20%(含20%)。 2、認購方式:以現金方式認購。 3、認購價格: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百分之九十。若公司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本次發行價格及發行數量將作相應調整。具體認購價格為公司董事會和主承銷商(保薦人)根據市場詢價情況最終協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浙江元金投資有限公司不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詢價,并同意不可撤銷地按上述方式確定的價格以現金認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4、限售期:元金投資本次認購的股份自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5、支付方式:在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收到發行人發出的認股款繳納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將全部認購價款劃入主承銷商(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后,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 6、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生效: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合同; (2)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合同; (3)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 7、違約責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或責任、陳述或保證,即構成違約,并負責賠償相應損失。如出現以下情形,違約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公司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未將合同股票過戶至元金投資指定股票帳戶,元金投資有權終止本合同,公司應將已經收到的認購款全額退還元金投資,并每日按認購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元金投資在發行人確定的股票認購款繳納期限截止日之前仍未將認購總價款足額劃入公司指定收款帳戶,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向元金投資按每日認購款的千分之一收取違約金。 本合同項下約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如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或中國證監會核準,不構成公司違約。 四、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 元金投資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有利于本次非公開發行工作的順利實施。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后,公司總資產和凈資產將相應增加,公司資產負債率將下降,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提高償債能力,降低財務風險,保持穩健的財務結構,增強經營能力。 五、獨立董事意見 董事會審議前公司將具體情況通知了公司獨立董事并進行了充分溝通,獲得了獨立董事的認可。公司獨立董事史習民、沈競康、周偉澄就該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 1、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規則,方案合理、切實可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公司長遠發展計劃,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2、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規定,價格公允合理。 基于上述情況,我們同意公司按照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內容推進相關工作;同意將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并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實施。 具體內容詳見巨潮資訊網2011年2月18日刊登的《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獨立意見》。 | ||